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2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渟臻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系爭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經債務人鄭渟臻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