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江雅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4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俊雄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欠費門號資訊附表所載,其債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6,822元,然債權人於請求標的金額及其數量、原因及事實欄,均繕打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822元,請查明 是否有誤繕?若有,請具狀更正。並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