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畯銘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張畯銘、陳秀寶簽立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