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周柏成
- 債務人
- 何怡靜即大展實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6,971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