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號
- 債權人
- 偉吉開發農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賢
上列債權人偉吉開發農貿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美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偉吉開發農貿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975,400元,然聲請狀所附之證物,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其總金額為新臺幣975,000元,此究為聲請狀誤載?抑或為所附本票影本有誤?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0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