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施鈞閔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附表編號009、010、011是否請求債務人「施五 郎」亦應連帶給付,倘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