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楊雯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楊雯雅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龔承緯即謝紫鳳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謝紫鳳之繼承系統表。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紫鳳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倘聲明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