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英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債 權 人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凱 上列債權人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莉莉即謝沂臻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對債務人之債權釋明文件,到院供查核。(蓋設定最 高限額無足形式認定有抵押權存在)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四、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請查收。(台端隨狀所附之郵政匯票,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本院無得受領,隨函退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