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 債權人
- 許文波
上列債權人許文波因與債務人王仁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文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請求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倘無依據,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故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二、請敘明對債務人王仁昌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蓋所提出之承租契約廠商為「明峻園藝企業社」,非債務人王仁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