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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債權人
許文波

上列債權人許文波因與債務人王仁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文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請求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倘無依據,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故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二、請敘明對債務人王仁昌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蓋所提出之承租契約廠商為「明峻園藝企業社」,非債務人王仁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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