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許文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債 權 人 許文波 上列債權人許文波因與債務人王仁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文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請求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倘無依據,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故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二、請敘明對債務人王仁昌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蓋所提出之承租契約廠商為「明峻園藝企業社」,非債務人王仁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