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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債權人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念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文棋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文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並提出債務人游文棋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條文,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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