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林紀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紀綺 上列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玉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林紀綺未於聲請狀狀尾蓋章,請具狀補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