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林意惠、陳綉涵即翔豪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陳綉涵即翔豪企業社 張台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65,59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00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 違約金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001 803,204元 111年3月18日 6.17 111年4月19日 002 39,655元 111年5月17日 6.57 111年6月18日 003 338,190元 111年3月17日 6.17 111年4月18日 004 84,544元 111年3月18日 6.17 111年4月19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