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林弘斌、鐘祥嘉即祥禾水電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弘斌 債 務 人 鐘祥嘉即祥禾水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4,4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157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及利率 001 194,442元 自111年5月30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 2.06%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2.18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8日止 2.31% 自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9日轉列催收款項) 3.31%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