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7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美漩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編號1、2「共計金額」、編號2之「違約金 」金額有誤,是請具狀更正。 二、又聲請狀事實理由欄請求總金額與附表並不相符,是請確認請求金額究係為何,並請依並具狀更正。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