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方俊強
- 原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卓璟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81號 債 權 人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代 理 人 卓璟汶 上列債權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蕭晏彬(即Joes手作 工作室)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Joes手作工作室」之商工登記資料(商業抄本)或營業稅籍登記資料,並陳明其商號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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