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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債權人
張國龍

上列債權人張國龍因與債務人誠茂木器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國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究為「誠茂木器有限公司及謝嘉玲」等2人抑或「誠茂木器有限公司、謝宗銘及謝嘉玲」等3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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