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依屏即陳蓉榕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證物易貸金申請書其申請人為林翠芳,並非本件債務人陳依屏即陳蓉榕,請查明本件債務人究為何人?並請補正正確之申請書等相關證物影本,到院供查核。債務人若有誤載,則請更正,並請提出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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