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忠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05號 債 權 人 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志 上列債權人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榮城開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榮城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亞嫻及債務人陳淑美(住○○市○○區○○路000號)之個人最新戶籍謄本各乙份 (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倘是,請一併聲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