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嘉佑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係請求債務人黃嘉佑、王詩函「共同給付」抑或「連帶給付」債務?請查明並更正,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