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雅玟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對債務人涂皓瑋請求之事實及依據?(蓋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內漏未記載對債務人涂皓瑋部分,應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證據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