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蘇偉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孟慧即陳葦昤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欠費門號資訊附表所載,其債權金額均記載為新臺幣16,465元、附表記載電信欠費本金為新臺幣5,185元。然債權人卻請 求新臺幣38,388元,其中電信欠費本金新臺幣14,395元,其前後顯有不符,故請具狀釋明正確請求金額究為多少?若有誤繕,則請更正。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