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 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錢漅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錢漅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09年3月5日經授中字第10933115140號函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