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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慶良
  • 被告
    陳冠豪即新旺發企業社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81,886元,及如附表1、2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李慶良 債 務 人 陳冠豪即新旺發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81,886元,及如附表1、2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利息: 附表1: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98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 001 481,886元 110年11月18日 111年6月30日 1 111年7月1日 清償日 1.99 (依110年11月18日貸款定儲指數0.79%+1.2%計算) 002 500,000元 110年12月16日 111年6月30日 1 111年7月1日 清償日 1.99 (依110年12月16日貸款定儲指數0.79%+1.2%計算) 違約金: 附表2: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985號 編 本金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利率 號 (新臺幣)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001 481,886元 110年12月19日 111年6月30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0.1%計付 超過6個月者按利率0.2%計付 111年7月1日 清償日 0.398% 002 500,000元 111年1月17日 111年6月30日 0.1% 111年7月1日 111年7月16日 0.199% 111年7月17日 清償日 0.398%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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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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