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
- 債權人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上列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佑宏即祐宏龍蝦水產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祐宏龍蝦水產行」為獨資或合夥,倘為獨資,請聲請更正債務人為「林佑宏即祐宏龍蝦水產行」併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及林佑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但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