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96號
- 債權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蔡智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蔡智傑戶籍遷入彰化○○○○○○○○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