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常連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併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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