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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04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
金諭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45,3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204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起  算  日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1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2 001    852,079元              110年12月31日                               5.48%               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  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44,844元 110年12月31日 5.48% 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  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358,770元             110年12月31日                              5.48%              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 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89,691元 110年12月31日 5.48% 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 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345,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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