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陸政宏、金諭翔有限公司、潘建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金諭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建宏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45,38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204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起 算 日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1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2 001 852,079元 110年12月31日 5.48% 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 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44,844元 110年12月31日 5.48% 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 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358,770元 110年12月31日 5.48% 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 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89,691元 110年12月31日 5.48% 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 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345,384元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