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林佑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 債 權 人 林佑諭 上列債權人林佑諭因與債務人陳欣壽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佑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7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票號: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具狀提出正確之聲請狀附表。(台端所提出附表之支票號 碼與支票影本並不相符) 四、聲請狀所附支票(票號: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影本,發票人均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鄭麗雪」僅為法定代理人;另依支票(票號: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影本所示,發票人為本件債務人以外 之第三人,是請補正本件向債務人「鄭麗雪」個人請求之依據為何?如有誤繕請一併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