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滙豐、麥康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蕭妍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釋明文件之「申請書影本」。 二、確認債務人之地址資料是否正確,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