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7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怡心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之釋明文件並未見「林佳儀」為連帶保證人之簽名,是請具狀釋明本件向林佳儀請求「連帶給付」之基礎為何?如有誤繕請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