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徐翠英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郵政匯票1張,並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 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