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6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未成 年人,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並具狀增列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正本及繕本共3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