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8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鄭振明即豐健診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豐健診所」(設彰化縣○○鎮○○里○○巷000號) 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抑或合夥之釋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若為合夥,則應於診所負責人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