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林晏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晏莙 上列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魏嘉輝即大勝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勝企業社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倘無法釋明,請更正本件聲請之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