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林晏莙、蔡玉虹、魏嘉輝即大勝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晏莙 代 理 人 蔡玉虹 債 務 人 魏嘉輝即大勝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9,1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202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加10%) (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加20%) 001 479,163元 110年12月2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00 111年1月24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001 479,163元 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95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23日止 111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