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嚴世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債 權 人 嚴世蓉 上列債權人嚴世蓉聲請對債務人董佳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經查,依據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關於其係受僱於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等之記載,以及其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對話紀錄、所得扣繳憑單、差旅費申請單明細,可知與債權人間有勞動契約關係之主體,乃為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並非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董佳芸個人,故債權人本於勞動契約而請求給付薪資、差旅費之債務人,即應為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債權人向法定代理人董佳芸個人為該等請求,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係登記在「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並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是債權人亦不得向本院聲請對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