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 債權人
- 嚴世蓉
上列債權人嚴世蓉聲請對債務人董佳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經查,依據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關於其係受僱於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等之記載,以及其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對話紀錄、所得扣繳憑單、差旅費申請單明細,可知與債權人間有勞動契約關係之主體,乃為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並非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董佳芸個人,故債權人本於勞動契約而請求給付薪資、差旅費之債務人,即應為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債權人向法定代理人董佳芸個人為該等請求,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係登記在「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並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是債權人亦不得向本院聲請對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