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陳据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楊水閅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楊水閅之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足資辨別身分之年籍資料,以利特定聲請之對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