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佐旻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請具狀補蓋章。 二、未附繕本,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