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06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志鴻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繕打之附表利息起算日套用至請求標的內所載之編號1至2所示利息起算日,其日期前後顯有矛盾(起算 日均晚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請查明並具狀更正正確利息 起算日究為何年月日起算? 二、未附繕本,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