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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債權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於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提出債務人乙○○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查核。

二、經核,債務人乙○○於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書時為未成年人,當時債務人若由其父母親共同監護,則應請提出其於簽發系爭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已得債務人之母親楊藍彩鶴同意之證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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