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張家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 債 權 人 張家榮 上列債權人張家榮聲請對債務人泳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泳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泳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設於臺中市大雅區,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