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政豐、楊汶駿即鴻圖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楊汶駿即鴻圖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9,929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419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