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彥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171號 債 權 人 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因與債務人余湧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