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46號 債 權 人 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因與債務人楊秉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