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聿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304號 異 議 人 陳聿琦 即債務人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與債權人劉宜庭即部落設計工作室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11年8月3日所提之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其狀尾之具 狀人處未簽名或蓋章,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