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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3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異議人
陳聿琦
即債務人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與債權人劉宜庭即部落設計工作室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11年8月3日所提之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其狀尾之具狀人處未簽名或蓋章,應補正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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