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李政欣、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山龍、蔡榮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李政欣 債 務 人 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山龍 人 號 債 務 人 蔡榮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562,5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315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9,645,009元 111年3月25日 3.19 111年4月25日 002 3,500,000元 111年5月9日 2.84 111年6月9日 003 1,500,000元 111年5月9日 4.1 111年6月9日 004 3,129,665元 111年3月22日 1.8 111年4月22日 005 787,886元 111年3月22日 3.95 111年4月22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