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李政欣
債務人
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蔡山龍
債務人
人 號
債務人
蔡榮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562,5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315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9,645,009元 111年3月25日 3.19 111年4月25日 002 3,500,000元 111年5月9日 2.84 111年6月9日 003 1,500,000元 111年5月9日 4.1 111年6月9日 004 3,129,665元 111年3月22日 1.8 111年4月22日 005 787,886元 111年3月22日 3.95 111年4月22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