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債 權 人
靇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如山

上列債權人靇駒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郭湯樞即鼎捷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靇駒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併請具狀更正之。(台端所提聲請狀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