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劉淑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淑芳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邱閩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