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9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玉豐瓷器有限公司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玉豐瓷器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依據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所載,借款人(債務人)為「玉豐瓷器有限公司」,保證人為「宋火煌」、「宋王采晴」,故請更正本件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