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湯臣掬水軒社區管理委員會、黃金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09號 債 權 人 湯臣掬水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鐘 上列債權人湯臣掬水軒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力光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湯臣掬水軒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